这两部医保新规就正式施行啦↓
01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程序,确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
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保障异地就医的违法行为,由就医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仅参保人员违法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医保行政部门如何开展行政执法
《规定》提出,可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被调查对象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供有关材料;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从相关信息系统中调取数据,要求被检查对象对疑点数据作出解释和说明;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针对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规定》指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结果
《规定》明确,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规定》提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对于行政执法办案的相关期限
《规定》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