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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各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方式:

省卫生健康委:褚锁强  电话:0531-67876160

省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郑贵鑫  电话:0531-88591092

电子邮箱:sdjcws@shandong.cn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工作指导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卫办基层发〔2020〕9号)要求,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改进服务质量,推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顶层设计,加强属地化管理。省级根据国家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适当增补相关指标,设置指标的总体权重,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补相关指标,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的权重和标准。

2.坚持公益性导向,强化激励约束。坚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3.坚持信息化支撑,确保结果真实客观。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在绩效考核中的支撑作用,数据主要从卫生健康统计年报、卫生财务年报、中医医疗管理统计年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等数据库中提取,自动生成数据信息,非法定情形且未经依法授权不可更改。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基层机构绩效考核。

二、绩效考核主体和对象

(一)考核主体。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区,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覆盖所有医共体及其基层成员单位;医共体负责制定其基层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定期组织对基层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省级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医管中心负责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数据收集和分析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在绩效考核过程中注重吸纳社会公众、患者代表等参与。

(二)考核对象。本方案所指的绩效考核对象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考本方案由举办主体对机构开展运行评价。

三、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48项指标构成。

(一)服务提供(原则上占总权重60%)。重点评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服务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通过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等指标考核功能定位情况;通过人员负荷指标考核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合理用药、院内感染等指标考核基层医疗质量与安全。

(二)综合管理(原则上占总权重20%)。重点评价经济管理、信息管理和协同服务。通过经济管理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构的合理性;通过信息管理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服务信息化功能实现情况;通过双向转诊、一体化管理考核协同服务情况。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上占总权重10%)。重点评价人力配置和人员结构情况。通过人力配置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潜力;通过人员结构指标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性。

(四)满意度评价(原则上占总权重10%)。重点评价患者满意度和医务人员满意度。患者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效益的重要体现;医务人员满意度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高质量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保障。

四、绩效考核程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职工考核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展。

(一)绩效考核准备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绩效考核工作组,研究制定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方案,确定本年度考核指标细分项及其标准和权重,按照考核方案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医共体应成立基层成员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定期开展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督导和绩效考核。省级将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卫生健康统计年报、卫生财务年报、中医医疗管理统计年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等数据库,提取相关数据作为基础数据。对于不能提取的数据,由各地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以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或其他来源填报的数据进行确认,并在按照要求填报相关数据后,开展自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进,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交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考核实施机构。考核实施过程,被考核单位如有异议,由承担绩效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视情况予以解释、复核,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绩效考核实施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第三方考核机构主要采取信息数据采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息数据采集统一使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现场考核主要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实、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患者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第三方考核机构要依据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论。

(四)绩效考核反馈与改进

       考核结果要及时反馈被考核机构,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被考核机构应当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改进,改进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主体作用,结合省、市要求和当地实际,对《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附件)进行适当增补和细化,科学合理设置指标的权重和评分标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要加强绩效考核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乡镇卫生院等级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等工作的统筹,尽量减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频次。要强化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聘任、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等相挂钩,并主动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供相关部门在制定财政补助、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水平等政策时参考。

      (二)加强技术指导和分析利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工作的指导,推动基层机构绩效考核工作不断完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分析,准确把握基层机构在服务、管理和发展中的薄弱环节,积极协调争取有利政策,推动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三)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各地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印发的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文件要求,加强县级卫生健康平台和基层机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为考核提供客观真实数据,避免基层重复填报数据,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四)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各地要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提炼基层做法,宣传推广基层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政策和舆论环境。

附件: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试行).xlsx


信息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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